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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禁止药店无方销售处方药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医院或药店购药

    2021-01-25 09:43:0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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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近日,福建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就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做出七条规定。

      禁止无方售药,慢病患者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药品

      在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方面,《意见》要求,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零售药店可凭处方笺、电子处方等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并留存处方,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零售药店应当经药师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禁止未经药师审核或未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处方调配的相应要求和规程审核、调配、核对处方,并向患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合理用药。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意见》提出,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鼓励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探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

      推进医药分开,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方面,《意见》要求,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处方合理流出,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

      同时,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医疗机构内未能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患者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纳入按病种或DRG收付费管理的,不得要求患者在外购药并另行收费。

      鼓励在线处方,电子处方应确保信息可追溯

      一个月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修改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公众关注的网售处方药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等条件下,允许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此次出台的《意见》也对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做出规定。《意见》要求,要对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

      在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方面,要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方面,鼓励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活动,通过自建或第三方平台,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提供合法的处方来源,方便群众合法合理用药。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在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方面,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师可开具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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